-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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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
(2)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
(三)辩论原则
1.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2.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
3.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但特别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无法辩论。
4.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四)处分原则
1.概念: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 考点:
(1)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
(2)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五)诚实信用原则
《民诉》第13条
(六)检察监督原则
《民诉》第14条
1.行使主体:人民检察院
2.行使方式
(1)抗诉:生效裁判
(2)检察建议
①生效裁判;
②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③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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