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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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1、本院启动再审:各级法院院长认为本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法院启动再审: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二、检察院启动再审
1、法定情形
A.生效的判决、裁定: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7)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者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的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B.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启动方式:抗诉和检察建议
A.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法定情形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B.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裁定有法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者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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