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养了一只杜宾,一次遛狗中不慎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相撞,造成爱犬与车均有损伤。李女士将车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车主赔偿爱犬受伤费用,张某要求李女士赔偿车受损伤费用。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因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50%的责任,故李女士还要承担一定的修车费用。
由于事故的特殊性,交管部门只出具了事故证明,没有进行责任认定。故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因治疗爱犬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3 770元,张某申请追加其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并要求李女士赔偿车辆维修费、交通费、误工费、机动车折旧费共计11 554元。
庭审中,张某请求法院划分双方的责任,其认为事发当时该犬无人牵领,也无法判定是否戴着项圈,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禁止养犬人进入公共绿地,犬只应当戴犬链,由人牵领,且如果犬只没有佩戴犬牌且无人牵领的一律视为无主犬。李女士称在路对侧草坪上牵着狗链,并在后面追着,但是后来犬只挣脱了项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上驾车行驶时应负有注意义务,其在遇到其他犬只突然从路中间绿化带冲出后理应提高警惕,由于未能对随后出现的涉案犬只及时避让,故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犬是具有攻击性较强的动物,为此《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本案中,李女士饲养的犬只自行从事发路段中间绿化带跑出,无人牵领,导致张某驾驶的车辆与犬只相撞,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李女士亦存在一定过错,其对此次事故应承担责任。本院根据案情确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因张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对于李女士的损失,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对于张某的车辆损坏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等,李女士承担一半即3527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示,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故养宠也是一种责任,作为养宠人,做到依法养宠,文明养宠,让我们的生活充满和谐与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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