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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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计分
(一)军龄计分。达到或者超过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自入伍当年起每年计1.2分,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每年计0.6分。不满一年按相应月均分值计算。 (二)职务计分。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为准。从排级职务(含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开始计算,每一职级计5分。 (三)任职时间计分。在本级职务任职最低年限内,每任满一年计1.2分,超出本级职务任职最低年限的,每任满1年计1.8分。不满一年的按相应月均分值计算。受行政降职处分的,降职前的职务时间视同降职后职务时间合并计算。 (四)军(警)衔(文职级别)计分。军(警)衔(文职级别)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授军(警)衔或者确定的文职级别为准。从少尉军(警)衔(含相应的文职级别)开始计算,每一衔级计5分。 (五)学位、学历计分。取得博士学位的计10分,取得硕士学位的计8分,取得学士学位的计6分;取得研究生学历的计5分,取得本科学历的计4分,取得大专学历的计3分,取得中专或者高中学历的计2分。学位、学历认定以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含)以前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学位、学历为准,学籍等材料必须齐全真实。学位、学历分只计最高一项。 二、加分 (一)个人奖励加分。被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基准分90分;被大军区(各兵种)或者省、部级授予荣誉称号的基准分80分;一等功基准分70分;二等功基准分60分;三等功基准分10分。获地方党委、政府或者公安机关记功奖励的,比照军队记功奖励执行。因完成同一任务获两次以上奖励的,只计算一次最高分。“嘉奖”、“先进个人”、“积极分子”等部队一般性表彰不计分。多次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第一次基准分基础上,以后每次加5分。多次获三等功奖励的,在第一次基准分基础上,以后每次加2分。每个奖励层次的基准分加多次受奖累计分值,不超过上一层次奖励基准分值,个人累计总分值不超过100分。 (二)科技成果加分。获军队大军区(地方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一等奖第一位15分,第二位14分,第三位13分;获二等奖第一位10分,第二位9分,第三位8分;获三等奖第一位5分,第二位4分,第三位3分。因同一成果获科技成果奖后,部队给予记功的,只计算科技成果奖或者个人记功中的一次最高分。多次获奖,只记其中一次最高分。 (三)照顾加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以及涉核岗位工作计分(以部队任职命令为准),在一类地区工作每满1月计0.1分;在二类地区工作每满1月计0.2分;在三类地区工作每满1月计0.3分;在四类地区、一类岛屿工作每满1月计0.4分;在五类及以上地区、西藏自治区、二类岛屿工作每满1月计0.5分;在飞行、舰艇、涉核岗位工作的每满1月计0.5分。在边远艰苦地区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的,分别加分。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时间采取分段累加计算的办法计算,原未列入边远艰苦地区范畴、新的文件出台后列入边远艰苦地区的,从新的文件出台之日起计算。 (四)伤残加分。因战因公致残的加4分。 三、减分 受到留党察看或者行政撤职处分的,首次减50分,第二次起每次减5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首次减40分,第二次起每次减5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的,首次减30分,第二次起每次减5分;受到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的,首次减20分,第二次起每次减5分;受到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首次减10分,第二次起每次减5分;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首次减5分,第二次起每次减2分。各个层次处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首次减分分值。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其中最高处分扣减分值,个人累计总减分不超过60分。 四、说明 (一)在当年安置工作中,国家有文件明确要求予以照顾的,另行确定加分分值。 (二)累计减分分值超过个人基础计分和加分之和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计算。 (三)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按照本人填报的转业职务类型考核计分。 (四)军龄、任职、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等计分截止时间,统一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二次入伍的军转干部,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列入军龄和边远艰苦地区计算。地方大学生入伍的军转干部,入伍前在大学读书年限不列入军龄计算。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其收归军队建制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五)若档案里无处分记载,经举报并查实受过处分的,按照相应处分减分值加倍扣分。对弄虚作假,企图获取加分的,经举报并查实,除取消该项加分外,同时惩罚性扣减其对应分值。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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