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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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计划分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试行)》(长办发〔2010〕1号)
(1)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沙市市直单位和城区计划分配的行政副团以上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核定岗位、量化政策、计分排序、自主选择的分配办法安置。 (2)核定岗位(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正县级非领导职务或副县级领导职务,适用对象为正团任职满最低年限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荣获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服役期间荣立战时三等功或部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0年以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任职6年以上,且在正团职岗位上荣立部队三等功或被各大军区、军兵种和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为先进个人。 第二类是副县级非领导职务,适用对象为正团任职满最低服役年限但不具备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 第三类只核定安置单位,由安置单位明确岗位,适用对象为副团职干部。 正团任职未满最低年限的,根据当年全市接收军转干部的总体情况和军转干部个人情况,经长沙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后,参照第二、三类适用对象安置。 (3)量化政策 根据中央政策精神制定量化计分办法,对接收安置团职干部军龄、任职年限、立功受奖和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计分由基本素质分、综合表现分、政策照顾分三个部分组成。 (4)计分排序 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部队转业办配合进行计分。根据军转干部个人情况,统一填写《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计分表》,并由军转干部本人签字确认。如本人对计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相关部队转业办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市委组织部和相关部队转业办联合复议。 计分工作严格依据部队审核移交的转业干部个人档案原始资料,档案之外的其他任何证明材料不作为计分依据。 由市委组织部汇总计分情况分类进行排序。计分相同的,逐次按照任现职时间长短、军衔高低、军龄长短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 (5)自主选择 公示结束后,由市委组织部和部队转业办组织召开选岗大会,按计分确定的排名先后顺序依次选岗。第一类适用对象可在第一、二类核定岗位中选择;第二类适用对象可以在第一、二类空余岗位中选择,其中第一类空余的调研员岗位调整为副调研员。其它情况均不得进行跨类选择。 选择法、检系统和机要、保密等特殊岗位的,还应达到岗位要求的相应任职资格条件。 转业干部选定岗位(单位)后,市委组织部与转业干部双方书面签字(章)确认选岗结果,签字后不得更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选岗资格。本人放弃选岗资格,或拒不参加选岗大会的,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类别其他军转干部自主选择后的空余岗位中进行指令性安置。不服从指令性安置、拒不报到的,作退档处理。 安排县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根据本人所选岗位或指令性安置岗位,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只明确安置单位的,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由接收单位按安置政策下达任职通知,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长沙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长办发〔2010〕2号)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沙市市直单位和城区计划分配的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公布安置计划、组织报名考试、综合评价排序、公布安置去向的程序进行安置。 (1)考 试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湖南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省公安厅现役办(以下简称部队转业办)负责组织当年的军队转业干部报名和参加笔试考试。 不报名参加笔试考试的军转干部笔试成绩以零分计算,非组织原因逾期不报到退档的军转干部不得报考。 笔试考试时间为150分钟,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时事政治、法律基础知识与写作等,总分为150分,笔试不指定教材。 (2)考 核 考核工作是对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基本素质、德才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由部队转业办依照军转干部档案记载进行量化计分,填写市军转办统一制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计分表》,并经军转干部本人确认后移交市军转办复核、汇总。 军转干部未按时确认量化计分表的,以审查档案记载确定量化计分值。 考核量化计分由基本素质分、综合表现分和政策照顾分三部分组成。计分标准根据《关于修订〈长沙市计划分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试行)〉和〈长沙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办发〔2012〕46号)进行调整,详见《湖南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标准》。 (3)计分排序 计分排序工作由市军转办统筹协调,部队转业办配合进行。考试的笔试成绩按40%计分,考核的量化计分按60%计分,二者相加即为军转干部考试考核综合成绩。 根据军转干部考试考核综合成绩汇总排序,分数相同的,按照职务级别、任职年限、军龄时间依次确认前后顺序。 市军转办将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和综合成绩在长沙人事信息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一周。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市军转办提出申请复核。 (4)自主选择 公示结束后,部队转业办协同市军转办组织军转干部自主选择单位,根据军转干部考试考核综合成绩排序,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军转干部依次在本年度公布的安置计划范围内选择单位。 市军转办提前发布公开选择单位公告,公布选择单位时间和规则,军转干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参与选择单位,只能选择一次,一旦选定,不得改变。 本人放弃选择单位资格,拒不参加选择单位的,市军转安置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军转干部选择之后的剩余计划范围内指令性安置,不服从组织安排,拒不报到的作退档处理。 选择公安部门的,应符合人民警察有关身体条件等要求。对少数接收单位有特殊专业要求的,经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军转干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长沙市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 考核考试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 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 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总政治部《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囯转联〔2012〕1号)精神及有关要求,参照《湖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考试安置办法〉的通 知》(湘人社发〔2016〕49号),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贯彻“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的原则,把工作需要与个人意愿、组织安排与 自主选择相统一,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建设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制 度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考核考试评价体系,严格工作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形成更加科学、规范、公正的“阳光安置”工作机制,确保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好、使用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选择计划分配安置方式的军队现役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沙市市直单位和城区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不含师职军转干部)。按政策规定应到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计划分配的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含专业技术军转干部,下同),由区县(市)安置。 第二章 安置计划 第四条 安置计划按团职军转干部和菅职以下军转干部两类划分。根据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年度军转干部安置任务,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编办等有关部门制定团职和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 第五条 军转干部安置岗位(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 是正县级非领导职务或副县级领导职务,适用对象为正团任职满最低年限且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荣获战区、军种(原大军区、军兵种)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二)服役期间荣立战时三等功或部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三)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0年以上;(四)从事飞行、舰艇以及涉核岗位工作10 年以上;(五)任职6年以上,且在正团职岗位上荣立部队三等功或被各战区、军种(原大军区、军兵种)和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为先进个人。 第二类 是副县级非领导职务,适用对象为正团任职满最低年限但不具备第一类政策条件的军转干部。 第三类 是明确安置单位或岗位,适用对象为副团职和营职以下军转干部。正团职未满最低任职年限具备本条第一款前四项条件之一的参照第二类适用对象安置,其他按第三类适用对象安置。 第六条 团职军转干部安置岗位由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全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分类提出安置岗位(单位)方案。 第七条 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安置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市直单位菅职以下军转干部安置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制定;芙蓉区、天心区、 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安置岗位,由各区根据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下达的安置任务数量和要求,按程序制定并按时上报,具体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办理。 第八条 团职和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审定通过的军转干部安置岗位计划,由各承办部门适时在指定的场所或相应的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 考核考试 第九条 军转干部考核考试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省公安厅现役转业办(以下简称部队转业办)共同组织实施。考试考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相关考试部门实施。 第十条 考核对象为列入当年长沙市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范围,并按时移交档案的军队转业干部。 考核内容包括军队转业干部的军衔、军龄、职务和奖惩等情况。考核以审阅军队转业干部现有档案材料为主,并辅以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考试对象为列入当年长沙市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范围,并按时移交档案的营职以下军转干部。 考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测查应试人员与公共管理职业相关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素质。内容主要包括国情、政治、经济、 文化、法律、科技、资料分析与写作等。考试不指定教材,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笔试考务组织参照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执行。参加考试的人员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违纪违规的,一经认定,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 考试报名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协商部队转业办具体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部队转业办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有关人员巡考,监督检查考风考纪情况。 第四章 计分排序 第十二条 计分排序工作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三类适用对象,分类分层级进行。其中团职军转干部的考核计分排序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营职以下军转干部的考核考试计分排序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协商部队转业办予以配合。团职军转干部的考核分即为总分;营职以下军转干部按照考核分占60%、考试分占40%的比例折算总分。 第十三条 军转干部考核计分结果与本人见面,并经本人签字确认。对本人考核分数有疑问的,可向军转干部安置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后仍不签字确认的,以主管部门的复核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根据军转干部考核考试综合成缋汇总排序,分值相同的,按照职务高低、任现职时间长短、军衔高低、军龄长短的顺序,依次确定排名顺序。 第十五条 军转干部考核考试综合成缋分类排名情况,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承办部门反映。 第五章 安置办法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部队转业办适时发布军转干部公开选择岗位(单位)公告,明确时间、地点与规则,分别组织团职和营职以下军转干部选岗。 第十七条 自主选岗。军转干部按个人考核考试计分排名,依次选择岗位(单位),第一类适用对象可在第一、二类安置岗位中选择;第二类适用对象可在第一、二类空余岗位中选择;第三类适用对象在第三类岗位(单位)中选择,其他情况均不得跨类别选择。 第十八条 特定岗位的选岗方式和要求: (一) 选择设置附加条件岗位的,应具备岗位所设附加条件。 (二) 对军事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军转干部,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结合本人意愿并按照有关规定择优安置到法官、检察官岗位或者安置到司法辅助和司法行政岗位。 第十九条 军转干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参与选择岗位(单位),只能选择一次,一旦选定,不得更改。选定岗位(单位)后,军转安置承办部门、纪检监察机构、部队转业办与军转干部四方书面签字认定选岗(单位)结果。因本人放弃选择,拒不参加选择岗位(单位)的,承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类别其他军转干部自主选择后的空余岗位(单位)中进行指令性安置。 第二十条 团职军转干部选岗结果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备案等手续,组织报到和移交档案材料等。只明确单位未明确具体岗位的,由接收单位根据市委组织部要求,依规确定具体安置岗位和任职,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岗位(单位)认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公示,召开全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会议,同时移交军转干部档案。 第六章 组织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对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以及未按安置计划和政策提供岗位的单位,在全市年度绩效考核中给予扣分,其领导班子不能评为一类班子;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暂停办理该单位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审批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的军转干部,再次列入安置计划的团职干部按当年考核得分的80%计算总分,营职以下干部只计考核得分。 第二十三条 考核计分所涉及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承办部门会同军转干部原部队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安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计划分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办发〔2010〕1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办发〔2010〕2号)、《中共长 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长沙市计划分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试行)> 和〈长沙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办发 〔2012〕46号)同时废止。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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