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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考试分配办法试行)》(湘军转〔2012〕2号)
(1)考核办法 考核是通过对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材料进行量化计分、综合衡量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基本情况、德才表现和功绩贡献。 (2)考试办法 考试对象:列入当年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范围,并按时移交档案的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 考试内容和方式: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时事政治、法律基础、写作等。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笔试不指定教材。 (3)考核考试结果运用 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分即为总分,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考核分占60%,考试分占40%的比例加权计算总分。 省军转办根据团职、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考试总分,结合当年公务员岗位、企事业岗位安置计划情况,分别确定团职、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到公务员岗位的安置资格或到企事业岗位的安置资格。 (4)分配办法 取得公务员岗位安置资格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参加公务员岗位的双向选择,取得企事业岗位安置资格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参加企事业岗位的双向选择。 接收单位报据岗位性质,在取得相应资格的军队转业干部中进行选择。军队转业干部也可以根据取得的相应资格选择岗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接收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接收函报省军转办。接收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接收函的,由省军转办进行指令性分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双向选择或参加双向选择未被接收单位选用的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转办根据其安置资格,在相应类别的空缺岗位中进行指令性分配。 个别岗位对军队转业干部确有特殊要求可由接收单位与省军转办协商安置。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的团职军队转业干部,下一年度当年考核得分的80%计算总分;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只计考核得分。考核计分结束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与当年度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一起参加分配。 湖南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 考核考试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总政治部《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以及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09〕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14〕2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贯彻“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的原则,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建设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考核考试评价体系,严格工作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形成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安置”工作机制,确保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好,使用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选择计划分配安置方式的军官和文职干部。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直单位(含中央在长单位,下同)计划分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含师职军队转业干部)。 第二章 安置计划 第四条 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和各单位编制等情况制定。 第五条 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分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下同)两类,再分别按公务员岗位、企事业岗位制定。 第六条 团职、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在公务员岗位和在企事业岗位的安置比例,根据当年的安置计划和编制情况确定。 第七条 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制定下达。 第三章 考核考试 第八条 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考试工作,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转办)、军队转业干部工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试考务工作由省军转办委托相关考试部门实施。 第九条 考核对象为列入当年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范围,并按时移交档案的军队转业干部。 考核内容包括军队转业干部的军衔、军龄、职务和奖惩等情况(《湖南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标准》附后)。考核以审阅军队转业干部现有档案材料为主,辅以调查核实。 第十条 考试对象为列入当年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范围,并按时移交档案的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受过《公务员法》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相关处理的,不予报名考试。 考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测查应试人员与公共管理职业相关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内容主要包括国情、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技、资料分析与写作等。考试不指定教材,采取闭卷笔试形式。笔试考务组织参照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执行。参加考试的人员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违纪违规的,一经认定,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 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考试报名工作,由省军转办组织,军队转业干部工作部门具体承办。省军转办会同军队转业干部工作部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有关人员巡考,监督检查考风考纪情况。 第十一条 考核考试计分统分工作由省军转办、军队转业干部工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分即为总分。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考核分占60%、考试分占40%的比例折算总分。 省军转办根据团职、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考试成绩,结合当年公务员、企事业岗位安置计划情况,分别确定团职、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到公务员岗位的安置资格。 第十二条 考试考核成绩是接收单位选择军队转业干部的重要依据。根据国转联〔2012〕1号文件规定,各接收单位不得重复组织笔试,避免出现单位分散多头组织、军队转业干部反复参加笔试的现象。接收单位如岗位特殊,确有需要组织面试的,应先制定面试方案,明确面试成绩比例,并将方案报省军转办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安置办法 第十三条 取得公务员岗位安置资格的军队转业干部,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公务员岗位的双向选择,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参加企事业岗位的双向选择。 第十四条 接收单位根据岗位性质,在取得相应资格的军队转业干部中进行选择,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接收下列安置对象: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满10年的;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烈士子女等军队转业干部。 (二)有2名以上团职安置计划的单位,应至少接收1名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 第十五条 安置程序 (一)接收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接收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接收意向函报省军转办。 (二)省军转办根据安置原则确认双向选择结果。 (三)接收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签订《省直军转干部双向选择意见单》,并将该单第二联与定岗意向报省军转办。 (四)省军转办向军队转业干部工作部门发出报到通知。 第十六条 接收单位应在安置计划下达2个月内完成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未选择军队转业干部或未按规定原则选择军队转业干部的,由省军转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9〕24号文件规定进行指令性分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双向选择或参加双向选择未被接收单位选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转办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在空余的安置计划中集中组织进行单选。未参加单选的,由省军转办进行指令性分配。 第十七条 接收单位应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在长沙市市辖区范围内工作,避免形成新的夫妻两地分居。 第十八条 接收单位的特殊岗位对军队转业干部确有特殊要求的,可由接收单位与省军转办协商安置。鼓励接收单位在计划外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第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下一年度列入安置计划的团职干部按当年考核得分的80%计算总分,营职以下干部只计考核得分。 第五章 监督公示 第二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计分结果与本人见面,并经本人签名确认。对本人考核分数有疑问的,可向军队转业干部工作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后仍不签名确认的,以军队转业干部工作部门的复核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考试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二条 考核考试、双向选择和指令性分配过程,由纪检监察机构全程监督。对违反政策规定与相关纪律的责任人依纪依规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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