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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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军转干部科学考试安置制度,避免接收单位分散多头组织考试,军转干部反复参加考试,根据中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 考试对象为符合我省接收安置条件,选择计划分配方式安置,志愿到按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营级以下军转干部(含科级以下文职军转干部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转干部,下同)。 二、考试 (一)组织管理。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军转干部考试的综合管理工作,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命题、统一印卷、统一阅卷评分和公布成绩。省人事考试局协助做好考务工作。地级以上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军转干部考试的综合管理工作,并会同本级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考试。 (二)发布公告。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考试公告。地级以上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在举行考试前落实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接收营级以下军转干部的数量和岗位,报经省军转办审核后发布公告。接收计划的人数和岗位一经发布,不得减少或取消。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安全等部门安置的,按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三)受理报名。地级以上市军转办负责受理考试报名。在部队受过处分,且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报名考试。 (四)组织笔试。原则上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必要时,可加考机关公文写作或专业科目等。 笔试实行百分制计分。省军转办负责统一公布笔试成绩,并将笔试成绩通知各市军转办和省军区转业办。 笔试考务组织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执行。 (五)考试监督。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省军区转业办以及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考试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并组织有关人员赴考区巡考,监督检查履行职责情况及考风考纪情况。 (六)考试纪律。参加考试的人员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考试作弊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 三、考核加分 (一)组织管理。考核由省军转办和省军区转业办组织实施并负责审核,考核工作具体由各部队转业办承办。考核赋分结果由各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政治部门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并在“广东省军转安置工作信息化平台”上公布。 (二)考核项目。考核项目包括军龄、职务等级、军衔、学历、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情况、奖惩情况等6项。 (三)考核评分。采取以档案材料为依据,主要对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表现和贡献等进行量化评分,累计评分最高约50分,不封顶;其中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及烈士子女评分,仅适用于因受处分不纳入政策性照顾对象的人员;考核项目评分的计算时间截止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1.军龄评分:入伍每满1年加1分,不满半年加0.5分,满半年按1年计分。 2.职务等级评分:排职4分、副连职5.5分、正连职7分、副营职8.5分、正营职10分,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按对应职级赋分。 3.军衔等级评分:少尉1分、中尉2分、上尉3分、少校4分、中校5分;文职干部参照赋分。 4.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评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每满1年加0.5分,不满半年的加0.25分,满半年按1年计;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计分时,每满1年加1 分,不满半年加0.5分,满半年按1年计 (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的范围,执行国转联〔20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艰苦地区、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时间可以累计,但重叠部分只取其一。 5.学历评分:本科或学士学位1分、研究生或硕士学位2分、博士研究生以上3分。 6.奖惩情况评分:荣誉称号1次加15分,每增加1个加5分;一等功1次加10分,每增加1个加3分;二等功1次加6分,每增加1个加2分;三等功1次加3分,每增加1个加1分;烈士子女加6分。行政警告1次减2分,行政严重警告1次减4分,记过或党内警告1次减6分,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1次减8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1次减10分,撤职或留党察看1次减12分;行政警告每再出现1次相应再减1分,行政严重警告减2分,记过或党内警告减3分,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减4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减5分,撤职或留党察看减6分;因同一件事受两种以上处分的,按最高处分项目减分。 (四)政策性照顾对象。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满10年的,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以及烈士子女的军转干部列入照顾安置对象,原则上不参加考试,实行指令性分配,主要安置在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对因个人原因受到党内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不纳入政策性照顾对象范围,实行考试考核安置。 (五)考核监督。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省军区转业办负责对考核组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凡考核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考核加分作零分处理;安置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录取 总成绩为笔试得分与考核得分之和。总成绩公布后,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根据参加考试考核军转干部报考职位的人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满额为止;若录取中出现同分并列,则按考核分高、职务高、任同一职务时间长的次序录取。按报考岗位未被录取的,在剩余岗位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进行补录;补录仍未被录取的,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实行指令性分配安置。 五、责任追究 营级以下军转干部的考试考核工作,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考试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我省有关营级以下职务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东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6月13日为建立健全军转干部科学考试安置制度,避免接收单位分散多头组织考试,军转干部反复参加考试,根据中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 考试对象为符合我省接收安置条件,选择计划分配方式安置,志愿到按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营级以下军转干部(含科级以下文职军转干部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转干部,下同)。 二、考试 (一)组织管理。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军转干部考试的综合管理工作,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命题、统一印卷、统一阅卷评分和公布成绩。省人事考试局协助做好考务工作。地级以上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军转干部考试的综合管理工作,并会同本级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考试。 (二)发布公告。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考试公告。地级以上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在举行考试前落实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接收营级以下军转干部的数量和岗位,报经省军转办审核后发布公告。接收计划的人数和岗位一经发布,不得减少或取消。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安全等部门安置的,按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三)受理报名。地级以上市军转办负责受理考试报名。在部队受过处分,且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报名考试。 (四)组织笔试。原则上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必要时,可加考机关公文写作或专业科目等。 笔试实行百分制计分。省军转办负责统一公布笔试成绩,并将笔试成绩通知各市军转办和省军区转业办。 笔试考务组织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执行。 (五)考试监督。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省军区转业办以及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考试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并组织有关人员赴考区巡考,监督检查履行职责情况及考风考纪情况。 (六)考试纪律。参加考试的人员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考试作弊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 三、考核加分 (一)组织管理。考核由省军转办和省军区转业办组织实施并负责审核,考核工作具体由各部队转业办承办。考核赋分结果由各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政治部门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并在“广东省军转安置工作信息化平台”上公布。 (二)考核项目。考核项目包括军龄、职务等级、军衔、学历、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情况、奖惩情况等6项。 (三)考核评分。采取以档案材料为依据,主要对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表现和贡献等进行量化评分,累计评分最高约50分,不封顶;其中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及烈士子女评分,仅适用于因受处分不纳入政策性照顾对象的人员;考核项目评分的计算时间截止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1.军龄评分:入伍每满1年加1分,不满半年加0.5分,满半年按1年计分。 2.职务等级评分:排职4分、副连职5.5分、正连职7分、副营职8.5分、正营职10分,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按对应职级赋分。 3.军衔等级评分:少尉1分、中尉2分、上尉3分、少校4分、中校5分;文职干部参照赋分。 4.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评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每满1年加0.5分,不满半年的加0.25分,满半年按1年计;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计分时,每满1年加1 分,不满半年加0.5分,满半年按1年计 (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的范围,执行国转联〔20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艰苦地区、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时间可以累计,但重叠部分只取其一。 5.学历评分:本科或学士学位1分、研究生或硕士学位2分、博士研究生以上3分。 6.奖惩情况评分:荣誉称号1次加15分,每增加1个加5分;一等功1次加10分,每增加1个加3分;二等功1次加6分,每增加1个加2分;三等功1次加3分,每增加1个加1分;烈士子女加6分。行政警告1次减2分,行政严重警告1次减4分,记过或党内警告1次减6分,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1次减8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1次减10分,撤职或留党察看1次减12分;行政警告每再出现1次相应再减1分,行政严重警告减2分,记过或党内警告减3分,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减4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减5分,撤职或留党察看减6分;因同一件事受两种以上处分的,按最高处分项目减分。 (四)政策性照顾对象。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满10年的,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以及烈士子女的军转干部列入照顾安置对象,原则上不参加考试,实行指令性分配,主要安置在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对因个人原因受到党内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不纳入政策性照顾对象范围,实行考试考核安置。 (五)考核监督。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省军区转业办负责对考核组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凡考核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考核加分作零分处理;安置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录取 总成绩为笔试得分与考核得分之和。总成绩公布后,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根据参加考试考核军转干部报考职位的人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满额为止;若录取中出现同分并列,则按考核分高、职务高、任同一职务时间长的次序录取。按报考岗位未被录取的,在剩余岗位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进行补录;补录仍未被录取的,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实行指令性分配安置。 五、责任追究 营级以下军转干部的考试考核工作,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考试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我省有关营级以下职务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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