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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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广东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有以下条件:
1.转业干部原籍广东省或者从广东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东省,但不含院校外省生源分配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的市、县安置。 2.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的常住户口在广东省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配偶已随军到广东省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广州市、深圳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二)配偶取得广东省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转业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广东省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常住户口在广东省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5.转业干部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按国转联【2010】4号确定的范围)工作满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广东省的,转业干部可选择其中地区安置。 6.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广东省的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7.夫妇同是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一方的原籍是广东省或从广东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东省,但不含院校外省生源分配入伍)的,可以到广东省一方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 8.夫妇同是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符合配偶随军条件(《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号)规定的条件)一方在广东省的,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广东省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9.配偶系转业干部,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0.具有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地同意接收,须报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配偶在广东省地方工作且有广东省常住户口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已被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二)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三)配偶系处级(或相当于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1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接收: (一)计划外移交的; (二)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三)五级以上伤残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六)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七)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八)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婚姻、户口等问题,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注:年龄、时间均按周年(至移交材料当年3月31日)计算;部队裁军期间的安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配偶出生地且有常住户口;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 3、配偶已随军到当地且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4、配偶在当地有正式工作(符合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录用等规定,手续齐备)且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或者配偶父母世居地且有常住户口; 2、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因工作调动(符合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录用等规定,手续齐备)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3、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离、退休异地安置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子女出生地且有常住户口; 2、子女在当地有正式工作(符合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录用等规定,手续齐备)且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3、子女因父母工作调动随调(迁)到父母现工作地取得当地常住户口。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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