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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6-03-23 22:04:59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6月11日)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国发〔2011〕6号)规定,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上海警备区为驻沪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各级双拥办协调驻沪部队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四条本市实行"以市场就业为主导、政府安置为辅助、就业托底为保障"的原则,鼓励扶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积极为随军家属进沪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等都要承担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责任。各区(县)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配套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各级驻沪部队应当积极配合驻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随军前为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七条随军前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在本市各类事业单位录用。各级主管部门、各区(县)应当指导事业单位每年在编制内优先录用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参加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用。

第八条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应当支持落实本市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均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进行安置。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制定下达安置计划。

第九条驻沪部队军人或随军家属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实际发生人数,给予指令性安置: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二)战时荣立三等功或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飞行员、潜艇干部或从事舰艇工作满10年的军队干部的随军家属;

(四)因战因公致残(六级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

对其他在科研教学等领域或部队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军队干部的随军家属,实行有计划安置。

 

 

第十条本市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可按照规定向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可按照规定向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融资、场地、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培训等优惠政策扶持;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吸纳随军家属,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随军家属提供免费就业创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随军家属较集中的区(县)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各类招聘推荐活动,帮助随军家属就业。

第十四条驻沪部队中有条件的单位可通过成立公益性劳动组织,开发营区内保绿、保洁等公益性岗位,将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组织起来,安排灵活就业。

对参与营区灵活就业的随军家属,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部队公益性劳动组织实际安置人数,给予该组织一次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资金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补贴标准为:就业满6个月的,每人一次性补贴2250元;满12个月的,每人一次性补贴4500元。补贴期限每人最长不超过两年。随军家属在享受以上补贴期间,不再重复享受失业保险金和社区公益性劳动按月岗位补贴以及社会保险费补贴等地方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随军家属的跟踪服务。对就业愿望迫切、就业能力差、经多次职业介绍仍未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凡符合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可安排从事社区公益性劳动,并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在参加公益性劳动期间,随军家属按月到户籍所在区(县)的市拥军优属基金会联络处领取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对驻岛、市外监狱等艰苦地区部队的随军家属,可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办法,由当地政府和市司法局所属农场帮助解决就业。所在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尽可能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扶持范围,通过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八条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补贴培训目录中的各等级职业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的,可享受全额培训费用补贴。其他需要提升职业技能的随军家属,参加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中高层次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的,可享受50%的培训费用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各区(县)政府应当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和军地双拥共建内容,作为双拥模范城区评选的一项指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双拥办和上海警备区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定期对各区(县)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拒绝履行接收随军家属工作义务的单位,由市、区(县)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按照程序上报当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警备区司令部

上海警备区政治部

2014年6月11日

责编:junz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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