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三、犯罪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四、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和单位)。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已行为的辩认与控制能力。
1、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未成年人的家长或者监护人还要负责赔偿。监护人是单位的,不赔偿。
2、精神障碍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生理功能丧失--"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生理醉酒
责编:文晖
上一篇:军转干考试法律专业知识讲解:刑法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