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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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
4.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5.罪责自负原则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二)对人的效力
1. 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 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 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与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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