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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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档案管理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县(市、区)负责接收管理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管工作,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完整和安全。
(二)要严格档案转递和移交手续,所保管的档案要及时登记造册,做到名册与档案相符,档案目录与档案材料相符,档案整理、材料装订要符合要求。
(三)各县(市、区)要及时制作档案副本,正本由本级保管,副本可作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入人才市场求职、就业和对外的查询调用。档案副本主要包括:本人照片、基本情况、部队履历、学历专长、职称及专业技术成果、奖惩情况、退役金、就业、健康、家庭情况、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主管部门对新形成的档案材料,要认真鉴别其真实性,及时登记、归档。
(四)因就业、求职等原因需要查阅、调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原则上只提供副本,因工作需要调用和查阅档案正本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允许外借和查阅,并限期归还。查(借)阅档案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对外公布档案内容,要杜绝"有人无档" 或"无头档案"等现象的发生。
七、关于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
(一)省级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订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计划,并负责全省新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各州(市)和县(市、区)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安置管理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培训工作所需经费,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要按照"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以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和树立就业、创业信心为重点,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
(三)培训期间,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置政策宣传和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转变观念、调整心态、增强信心,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各级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就业信息,通过人才市场,定期向用人单位推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要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为他们就业、创业提供方便。对省内异地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当地政府要与本地区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同等对待,不得歧视,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他们提供方便。
八、奖惩
(一)对在全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在管理服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在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给安置地管理服务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省级安置主管部门将其档案退回部队处理;对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严肃处理,并暂停发放其退役金;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疏于管理导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发生重大事故和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其他
(一)本《意见》所指"安置地",对省而言,各州(市)为安置地;对州(市)而言,各县(市、区)为安置地。
(二)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依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制定具体的管理服务工作办法。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本《意见》由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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