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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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日常管理
(一)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建立人员登记、数据统计、工作职责、办事程序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管理,使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二)每年12月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必须到所在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和确认,以确定退役金是否续发。逾期不登记的,由县(市、区)管理部门报请州(市)批准后,暂停其退役金的发放。对暂停发放退役金的,州(市)还应当及时报省级管理部门备案。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本人住所、就业地点、联系方式变动时,应及时向安置地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应及时登记,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乡镇(街道)要建立联系制度,经常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保持联系,随时掌握了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去向、就业等情况,并做好登记。长期在异地居住、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主动与安置地乡镇(街道)取得联系,定期报告有关情况。
(五)安置地政府应当把走访慰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到当地双拥工作的范围。每逢"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茶话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其实际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投身于安置地"三个"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要严守党、国家和军队的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要自觉服从管理,积极支持和配合基层管理服务部门开展工作,有困难和问题时,应当逐级反映,始终依靠组织来解决。
四、关于管理工作经费保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逐步加大投入。
五、关于社会保障及政策配套经费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各安置地要依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和《云南省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云转联〔2001〕3号)文件精神,纳入当地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和财政预算。在做好住房补贴发放的同时,各安置地要认真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积极采取多种保障措施,帮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决住房问题。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未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要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后,安置地主管部门要做好下一年度医疗保险经费的预算编报,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统一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其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转入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所在县(市、区)政府机关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主管部门为其申报公费医疗关系,按照当地机关同级人员的公费医疗办法执行。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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