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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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审计计划
第三十七条 军队审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计划主要包括全军中长期审计建设计划、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和年度分项审计工作方案。
第三十八条 中央军委审计署根据中央军委决策部署、军队建设发展规划,结合军队审计形势要求和发展方向,每5年编制一次全军中长期审计建设计划。
全军中长期审计建设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形势分析、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工作任务、资源保障、落实举措等。
全军中长期审计建设计划报中央军委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中央军委审计署根据中央军委年度工作要点、中央军委领导指示要求、全军中长期审计建设计划和部队财经管理现状以及审计需求,结合审计资源,编制全军年度审计工作安排,报中央军委审批后实施。
中央军委审计署直属审计中心、驻战区审计局和地区审计中心,根据全军年度审计工作安排,拟制本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工作安排,报上一级审计机构审批后实施。
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任务安排以及审计项目、工作要求等。
第四十条 中央军委审计署根据全军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确定的审计任务,制定全军年度分项审计工作方案。
全军年度分项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重点、组织方式、任务分工、实施步骤、审计要求等。全军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应当附拟审计的军职以上领导干部名单。
全军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大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审计、中央军委临时交办的审计事项等重要的分项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报中央军委审批。
第四十一条 审计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制定计划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四十二条 军队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审计计划执行控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评估执行效果。
军队审计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审计计划执行情况。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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