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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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计人员
第二十五条 军队审计人员应当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践行忠诚、责任、依法、独立、清廉、奉献的审计价值观,坚持从严从实、公正文明、恪尽职守,不断提高能力水平,严格执行审计法规制度,认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军队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岗位任职资格。
军队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审计或者财务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七条 军队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按章办事、保守秘密,严格遵守下列廉洁从审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一)不准安排或者接受由审计对象和相关单位、个人承担审计期间的住宿、餐饮、差旅等费用,或者在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二)不准接受或者变相接受审计对象和相关单位、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者以任何名义占用、索取审计对象和相关单位、个人的财物;
(三)不准参加审计对象和相关单位、个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四)不准隐瞒、歪曲审计事实;
(五)不准向审计对象和相关单位、个人推销商品或者介绍业务;
(六)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和插手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敏感事务;
(七)不准利用知悉的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和掌握的审计对象以及相关单位有关信息谋取利益;
(八)不准纵容、默许、授意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向审计对象和相关单位、个人谋取利益;
(九)不准接受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十)不准向审计对象和相关单位、个人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军队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审计对象、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
审计对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军队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办理该审计事项的审计机构的负责人作出决定;军队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审计机构负责人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军队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聘用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和能力的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教育。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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