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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西军转安置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高频考点之正当防卫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0 11:02:55

 正当防卫是考试的高频考点。主要考查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客观题直接考查理论知识,如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另一种是通过案例考查。要应对这两种题型,需要考生对正当防卫的理论知识有精准的记忆和深入的理解,并学会在具体案例中应用。

1、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2、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1)防卫意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防卫挑拨不是正当防卫。

案例:某青工甲蓄意找岔打架,便以讥讽的言辞戏弄患"口吃"毛病的青工乙,乙受不了甲的侮辱就给了甲一拳,甲则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将乙毒打致伤。

(2)防卫起因: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

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案例:某人家中连续几夜丢失东西,遂提高警惕。一天晚间他从屋里隔窗户看见有个人进到院子里来,以为又是小偷在偷东西了,立即持铁锹出去将人砍伤,结果来人不是小偷,而是邻居孩子在"捉迷藏"。

(3)防卫对象:制止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案例:张某与赵某发生争吵后,张首先动手毒打赵,赵自知体力不及张而不敢反击,便挣脱张后将旁边玩耍的张之子踢成重伤。

(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正在进行)

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案例:甲乙两人有私仇。一天,乙买了杀人的刀子,准备次日杀死甲。不料甲得知此情况后,抢先动手将乙杀死了。

(5)防卫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某果园看护人员发现一人上树偷摘苹果,只要加以驱逐或扭送管理部门以制止其偷窃行为就可以了,倘若开枪将偷苹果的人击毙或致重伤就超过必要限度了,这称为防卫过当。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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