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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要职权
(1)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3)重大事务决定权。
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7.国家主席的重要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8.国务院的重要职权
(1)立法权
(2)重大事项决定权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其他职权。
总结: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有: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2)自治机关
《宪法》第1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
10.国家的基本制度
(1)国体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2)政体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及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政权机关。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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