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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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明确裸官"不得提拔"
【原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解读】中共中央党校报刊社社长、总编辑谢春涛:这六条提法都很值得关注。比如说"关于裸官"之前地方上也有类似的规定,这次将其正式写入工作条例,值得关注与赞许。再比如群众认可度不高或者工作评级不高,实际上就是说工作能力上不够突出,不够优秀,显然不具备提拔的资格。这些规定可以说都是很切合实际的,也受到各方的认可,是一些过硬的条件。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刘旭涛: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律都明文规定公职人员不得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住权。一般情况下,法律虽然不对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作此限制,但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着最亲近的关联,如果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只留下公职人员在国内做"裸官",不管从公众呼声来看,还是按照现代政治伦理,不给"裸官"升迁机会都是必要的。用一句老话来说,"裸官"就是那批"身在曹营心在汉"的人,限制住他们的升迁之路,才能更好保证公权力的洁净与安全。
二、被问责免职干部两年内不得升职
【原文】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解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在2002年版本的条例中,相关规定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这次的新规定显然是依照了"干部问责制度"进行了调整,对于被免职干部加大了问责力度,不允许像此前一样,一段时间以后换个地方照样任职。
刘旭涛:被问责干部不是不能复出,关键是不能神神秘秘地复出。保证问题官员"干干净净"复出,并建立完善的干部退出机制,是对民众负责,也是对官员奖惩体制负责,也是对每一个官员负责。干部任用是一个重要信号,关系到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被免职官员复出无可厚非,但是要充分重视民意,不能让责任追究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文。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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