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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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周军与被告张倩于2006年12月在罗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2月生育一女。周军于2010年11月退伍。其退伍后与张倩一起在广州生活至2013年初,现在湖南长沙务工。周军与张倩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双方因协商离婚未果,周军遂向罗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倩离婚。
诉讼中,张倩要求分割周军退伍时领取的转业费21.3万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张倩不再要求分割周军退伍时的安置费,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女由被告张倩抚养,任何一方不得更改孩子姓名。原告周军自2014年7月起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周军行使对婚生女的探视权时,被告张倩应予配合。
【法官说法】
本案的被告虽经法院调解未要求分割原告退伍时的安置费。但法院在审理涉军离婚案件时,关于转业军人的转业费可否要求分割,如何分割的问题我国法律有相关的具体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所谓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转业军人的转业费既不完全是转业军人的个人财产,也不完全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具体处理方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依据以下公式完成。
第一步: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或自主择业费)总额÷(70-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年平均值;
第二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年平均值=夫妻共同财产。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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