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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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为在职军转干部发放的春节、建军节补贴是否应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读】
企业为在职军转干部发放的春节、建军节补贴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纳个人所得税范畴,属于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补贴,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构成部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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