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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领导职务序列共(8个)职务: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3)关于职数与结构比例。机关中的正职和副职、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有(职数限制的)。非领导职务还有(比例限制)。国务院各部门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
(4)关于公务员的级别。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级别为(15级)。级别设计的思路是:一是增加级别设置数,增大晋升空间,并向低职务层次倾斜。二是扩大级别的功能,不仅与工资待遇挂钩,而且还有条件地与其他生活待遇挂钩,使基层一引起晋升职务空间小的公务员通过晋升级别改善和提高待遇。
4、关于录用。坚持"凡进必考"
(1)关于录用的基本办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这样规定,将"考试录用"确定为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基本制度,也就是"凡进必考"。
(2)关于录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公务员录用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即由中央和省级的(组织部)、(人事部门)共同组织。
(3)关于特殊职位的录用。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5、关于考核
(1)略
(2)增加了基本称职等次。暂行条例把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等。公务员法在称职与不称职之间增加了一个(基本称职)等次,变成了四个等次。
6、关于职务任免
(1)关于任职前提条件。有编制、有职数、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三者缺一不可。
(2)关于在机关外兼职。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指任免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7、关于职务升降
(1)关于逐级晋升和破格、越级晋升。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2)关于公开选拔。(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8、关于奖励
(1)奖励的种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单指先进工作者、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等称号)。荣誉称号只能由省部级以上单位授予。
(2)集体奖励问题。略
9、关于惩戒
(1)参与营利性活动问题。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免责问题。有三层意思:一是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二是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三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关于处分问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其中受处分的期间是: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10、关于培训
(1)分级分类培训。根据不同职务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学用一致、按需施教的要求,在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形式上有所不同,使培训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2)培训机构。略
(3)培训形式。共四种,一是对新录用的人员的培训,即初任培训。二是对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培训,即任职培训。三是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四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也叫轮训。
公务员培训,既是公务员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也是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即将培训时间、内容和成绩记录在案。
(4)培训结果的使用。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把公务员的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这为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务员培训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11、关于交流与回避
(1)三种交流方式。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这将领导成员的交流用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
(2)回避。分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任职回避,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一是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二是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三是"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人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地域回避,实行异地回避的,一是县、乡两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二是法院、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
公务回避,三种情形:"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12、关于工资福利保险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享有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资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13、关于辞职辞退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间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1)未满国家规定的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还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责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14、关于退休。强制:男60岁,女55岁;自愿:男55岁,女50岁,或满20年或满30年。
15、关于申诉控告
(1)关于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不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或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处理的法律活动。
(2)关于控告。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申诉与控告的区别:一是目的不同。二是原因不同。三是期限不同,提出申诉有时限要求,提出控告没有时限要求。
16、关于职位聘任
在我国早实行合同用人办法的("三资"企业)。
公务员法专设职位聘任一章,实行聘任制,一是可以满足机关特殊用人需求;二是可以降低机关用人成本;三是可以健全用人机制,增强公务员制度活力。
(1)聘任制的适用范围: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2)聘任方式:(公开招聘)和(直接选拔)。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3)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聘任合同"。这说明,聘任的公务员主要是根据(合同管理),这与(委任制)公务员有所不同。
聘任制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制公务员不适用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处分,聘任制公务员在任期内,没有职务晋升的问题,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制度精神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4)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可以(单方面)申请仲裁;而经济争议仲裁必须(双方一致)要求仲裁。
聘任争议是一种合同争议,可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方式予以解决。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关于法律责任
(1)违反规定的处理。规定了七项违反公务员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2)辞退或退休的从业限制。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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