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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过程
公务员原意为"(文职服务员)"、"(公职人员)"或"(文官)"。其基本含义是:(1)按照国家的正式规定,通过一定法定程序而被任用的人员,他们与国家的关系不是契约关系,不同于私营单位与雇员关系,实行常任制;(2)公务员是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其服务对象是国家,因而区别于社会上其他职业;(3)公务员显著特点是代表国家处理国事,必须依法办事。
党的(十三大)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我国于(1993年8月14日),由国务院发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取得显著成绩:一是干部队伍分类管理的格局基本形成;二是凡进必考机制基本建立;三是考核机制初步畅通;四是竞争上岗制度逐步推开;五是交流回避制度初见成效;六是队伍的"出口"初步畅通;七是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八是奖惩制度发挥了有效作用。
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制定公务员法的重大意义
制定实施公务员法在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是有利于健全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制度化;二是有利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三是有利于促进干部队伍建设和各级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公务员强调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这将有利于保证广大公务员切实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对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四是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贯彻了"(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的改革精神,保障了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三、公务员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特点
1、立法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干部管理方法,体现现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以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以(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为目标,建立健全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2、立法的基本原则:一是按照依法治国方略,根据宪法制定公务员法。二是体现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并使之制度化。三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四是保持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并在继承中发展创新。五是详略适当,增强包容性。
3、公务员法的主要特点
西方公务员法特点:一是实行"两官分途"的分类管理。二是强调保持政治中立。三是把公务员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
我国公务员法在借鉴国外法制化管理、功绩制原则、竞争机制、公务员权益保障机制等有益经验同时,充分反映中国特色: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二是强调公务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三是不分政务类和事务类,强调公务员无论职务高低,工作性质是一致的,对党和国家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也是一致的。四是公务员不是中立的利益集团,都是人民公仆,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相比有四个方面突破: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由原来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包括常委机关在内的七类机关工作人员。二是确立了分类管理原则。三是改革完善了职务级别制度。四是对职位聘任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
共18章107条,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规定;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1、关于总则部分
(1)关于公务员范围。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下列7种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三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四是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五是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六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七是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将七类机关的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主要根据:一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二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机关干部实行公务员制度,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三是国际上通告的做法。即职能标准、编制标准和经费标准。
(2)关于领导成员和法官、检察官的管理问题(略)
(3)关于"两个坚持和两个贯彻"问题。公务员法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两个坚持和两个贯彻"是公务员法的灵魂,是我国公务员制度鲜明的政治特色。
(4)关于公务员主管部门问题。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是我国公务法的执法主体。
2、关于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可概括为7、8、9条。条件共7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权利共8条。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共9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关于职务与级别
(1)关于职位类别
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
综合管理类具有领导、指挥、决策、规划、监督和管理特性。
专业技术类具有技术性性强等特点。
行政执法类具有执法性、现场强制性等特点。
(2)关于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共(10个)层次,从国家级正职到科级副职。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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