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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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责任的免除
由于客观原因或条件,行为国根据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规则,可以对不法行为免除承担国家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免责情况:
同意:一个国家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个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
自卫:一国按照联合园宪章所采取的合法自卫措施,虽然使用武力,但并不违法,不违反宪章关于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规定。
反措施: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自救措施,尽管这种反措施违反了一国原来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但也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不可抗力:一国违反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即由于该国无法抗拒、无力控制或无法预料的外界事件,以致该国不能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该国可以不承担国家责任。
危难与危急情况:危难是指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或个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作为唯一的选择,不得已而作出的违反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
四、国家责任形式
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就是指责任国对国际社会或具体受害国进行赔偿或责任国为此受到惩罚的方式。
国家责任的形式可分为两大类:
1、不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赔偿。前者包括继续履约的义务、停止不法行为和保证不再重犯。后者包括恢复原状、赔偿和道歉。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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