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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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接收对象的条件
第十三条 接收对象必须政治合格,现实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从事公安保卫事业。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具体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
第十四条 接收对象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书,成绩总评良好以上,主要专业课程成绩应为优秀。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必须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接收的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应分别在23、25、30、35周岁(截止毕业当年8月31日)以下。工作急需的博士研究生和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部队工作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双眼裸视力,拟补充到指挥岗位的毕业生不低于4.6,拟补充到技术岗位的不低于4.3。
第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以及取得第二学位的毕业生,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在职干部子女,优先接收。
第十八条 公安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关于选调警卫干部的规定(试行)》(公政治现役[1996]82号)中的相关条件,必须是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男生身高不低于1.75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5米。
第五章 考察评估
第十九条 接收对象必须通过考察。考察工作由总队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由两名以上干部共同实施。考察人员应是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熟悉政策规定的干部。考察中必须严格执行本人、组织、档案"三见面"的制度。
第二十条 考察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二)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和奖惩等现实表现;
(三)学习态度和学业成绩,学习成绩的排名情况;
(四)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五)兴趣爱好和特长情况;
(六)身心健康状况。
第二十一条 考察的基本程序:
(一)面试;
(二)审查学生档案;
(三)听取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管理、学校保卫等部门情况介绍;
(四)向考察对象的老师和不少于5名的同学了解情况;
(五)调查了解学生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六)对校外住宿生,走访住地派出所和居委会等了解掌握其在校的表现。
第二十二条 面试的主要内容。(1)了解学生本人的入伍态度;(2)了解学生的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3)了解学生是否愿意到基层工作和艰苦地区工作、是否服从分配;(4)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业成绩;(5)了解学生的行为举止、表达能力和形象气质。面试人员对每一名面试对象的情况应作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 考察人员要对每一位考察对象作出考察结论。由考察对象本人填写《志愿从事公安保卫事业申请书》,考察人员填写《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审批报告表》(式样见附件1)。同时,要求校方对考察对象作出德才鉴定,考察结论和校方鉴定作为呈报审定对象入伍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四条 在考察的基础上,实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估选拔制度。通过对接收对象进行身体心理素质检测、知识能力测评、体能素质测试,综合衡量,择优接收。
(一)身体心理素质检测。身体检查由各总队级单位指定医院组织实施。岗前培训期间,按警种分别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指定医院进行身体复检,并对接收对象的性格、价值观、意志品质和气质等方面进行检测。
(二)知识能力测评。主要评估接收对象的知识结构和综合能力、逻辑思维和判断能力、创新能力。测评由接收单位组织实施,测评的方法和内容,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有关部门制定。各单位根据需要,对接收对象的科学文化基础和专业知识进行检测。
(三)体能素质测试。主要测试接收对象的体质体魄和身体协调能力,作为能否适应部队工作需要的依据,由接收单位组织实施。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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