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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公安消防部队: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措施(制定法律依据)(3)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6-19 20:39:03

 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一律对指使者处十五日拘留,对作业人员处五日拘留。

【法律依据】

1、《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2、《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条文说明】

本条是对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严管规定。

(一)原则上,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是一律禁止明火作业的,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明火作业是具有很高火灾危险的作业方式,有关法规、规章和一些行业、部门、单位的规定都对明火作业作出了严格的限制,特定的期间、场所禁止明火作业,其他时间、场所使用明火作业要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有些还要求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进行明火作业和使用明火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火灾危险,应当予以处罚。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部门、行业、单位的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包括在禁止使用明火作业的期间、场所使用明火作业和未经批准手续在限制使用明火作业的期间、场所使用明火作业等等。

"明火作业",既包括条文中提到的"电焊、气焊",又包括焊接、切割、热处理、烘烤、熬炼等明火作业及灼热的炉体、烟筒、电热器等生活用火和明火取暖、明火照明等。

(三)在适用该条中,要对各类相应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处理。如果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实施的情节的,应在对指使者处罚的同时,还应对作业人员实施处罚。但是如果指使者没有相应违法情形的,只能对违法操作的作业人员实施处罚。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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