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特点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是全面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长远战略措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它是关系社会治安工作全局的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方针。
(一)综合治理是着眼于治安问题全局的。
(二)综合治理是着眼于长治久安的。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强调形成横向联系的总体协调机制。
中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综合治理的系统结构,有许多好处。主要是:
第一,这个原则与我国政权体制相一致。综合治理不另立一个工作系统,主要依附原有的党政军和企事业部门系统,使关系顺、易协调、运行有致。
第二,部署综合治理工作时,纵向每个子系统要自上而下地把工作做到"头",横向每个地方把工作做到"边",即"上下到头,周围到边",不留空隙,可以保证综合治理主体结构系统的完整性。
第三,"综合"是横向关系上的多方协同。没有横向协同就没有综合治理。在地方党政领导、协调下就可以取得系统的整体功能,综合治理就是把一切治安积极因素综合成一个有机的社会系统,造成解决治安问题的最大优势,以取得最大的治安效益。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要求治标与治本相结合
治标,是指对已发生的案件和事件依法处理。
治本,是指从产生案件与事件的本源入手去解决问题。
治标与治本必须互相结合,要把两者结合起来。
首先,治标为治本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治标,打击犯罪分子的气焰,遏制违法犯罪案件的上升势头,提高人民群众的斗争勇气,有利于依靠社会力量持久地进行治本方面的工作。
其次,治本为治标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通过治本,减少案件的发生,减少案件上升带来的压力,有利于办案人员集中精力对付违法犯罪行为。
必须坚持治标与治本"两手抓"" 两手都要硬"。"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战略性战略指导原则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要求从宏观到微观多层次的结合
第一类,全国性综合治理对策
第二类,地区性综合治理对策
第三类,部门性综合治理对策
第四类,专项性综合治理对策
第五类,以特定人为对象的综合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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