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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落实
一、树立科学的综合治理意识
各级地方党政领导落实综合治理组织建设,特别重要的是抓好两头:一头是综合治理办公室,一头是基层的各种治安保卫组织。
三、建立综合治理责任制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实现综合治理的核心。这项原则的责任要求是:
(二)抓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综合治理,防止重大犯罪和重大治安问题。
(四)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这种综合治理的责任制,是把综合治理系统有机地连结起来的中心纽带。
四、坚持综合治理中的群众路线
坚持不懈综合治理中的群众路线,就是要把维护治安的责任落实到广大的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身上。
五、综合治理制度化、法律化
制度化,就是把已经成熟的经验、科学的领导原则、合理的协作关系、可行的组织形式、必要的检查程序加以规范化,以文件形式或契约合同形式确立下来。使综合治理有章可循。
1991年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是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六、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
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承担着最直接的职能责任,处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最前沿,因此,在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工作中,必须自觉地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
(二)在打击与预防犯罪方面和治安行政管理方面,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
(四)认真抓好群众性治安组织的建设,特别是要抓好 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加强社区警务,依靠人民群众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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