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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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
(一)范围
1.证券公司: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 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2.基金管理公司、托管机构、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二)专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条件
申请从事一般证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执业证书】
1.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被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聘用;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最近 3 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5.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6.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程序
(四)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1.协会对执业人员自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每 2 年检查一次。
2.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 3 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4.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5.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 10 日内向协会报告。
6.协会、机构应当对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五)法律责任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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