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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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二】物权法
(四)抵押
1.抵押权基本权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
债权人——抵押权人。
2.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筑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为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钱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3.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合同的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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