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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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总结】
1、外部约束。
①业务的审批。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的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未批准的业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核准其业务范围。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4种,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注册资本要求。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或其他证券业务等四项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上述四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③禁止同业竞争。两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内部约束。证券公司应防范和控制风险,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其承包、租赁或委托给他人。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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