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基础知识点——自律性组织的有关规定6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02 17:37:45
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2005年8月30日,保护基金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由国务院出资,财政部一次性拨付注册资金63亿元。保护基金公司是负责保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管理。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设立的意义
国家设立保护基金制度是投资者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在于:
(1)可以在证券公司出现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据国家政策用于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简捷的渠道快速地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
(2)有助于稳定市场,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
(3)是对现有的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市场中介机构等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在监测证券公司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方面亦发挥着重要作用;
(4)为我国建立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搭建了平台,为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向国际化靠拢提供了契机。
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
(1)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2)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3)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4)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5)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6)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7)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应当与中国证监会建立证券公司信息共享机制,中国证监会定期向保护基金公司通报关于证券公司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的统计资料。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规定直接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使用与监督管理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或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证券公司应当缴纳的基金,按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先提取,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代扣代收。证券公司应在年度审计结束后,根据其审计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保护基金公司申报清缴。不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按该季营业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预缴。每年度审计结束后,确定年度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保护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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