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基础知识点——自律性组织的有关规定5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02 17:37:45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存管、清算和登记服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这标志着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的组织构架已经基本形成。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而言,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为保证履行职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完善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据《证券法》履行以下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包括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务等)。
(三)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1.证券实名制
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我国证券结算采用分级结算制度。《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是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为投资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在分级结算制度下,只有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才能直接进入登记结算系统参与结算业务。通过对结算参与人实行准入制度,制订风险控制和财务指标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有效控制结算风险,维护结算系统安全。
4.净额结算制度
证券交易结算方式可分为全额结算和净额结算。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达成的交易实行逐笔清算,并逐笔转移证券和资金;净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达成的交易实行轧差清算,并对轧抵之后的证券和资金的净额进行交付。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多数证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5.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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