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证券投资基金与衍生工具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
【考点七】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建议关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注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
(6)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考点八】基金管理人
建议关注基金管理人的概念、资格、职责、更换条件、业务范围。
(一)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机构,不仅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而且承担着产品设计、基金营销、基金注册登记、基金估值、会计核算和客户服务等多方面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必须履行“诚信义务”。基金管理人的目标是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因而,不得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设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不得有的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他。
(五)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六)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
1.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最核心的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募集与销售、基金的投资管理和基金运营服务。
2.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
3.投资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公司无须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可以直接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保险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运作的机构等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注意】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作为投资管理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QDII业务等。
【考点九】基金托管人
建议关注基金托管人的概念、条件、职责、更换条件。
掌握
(一)基金托管人的概念
又被称为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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