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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基础知识真题考点总结(3)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3-08 18:38:13

 

1.金融市场包含的三层含义

  (1)金融市场是进行金融工具交易的场所。这个场所有时是有形的,如证券交易所;有时则是无形的,很多交易就是通过电信网络构成的看不见的市场进行的。

  (2)金融市场反映了金融资产的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供求关系,揭示了资金的归集与传递过程

  (3)金融市场包含金融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运行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价格机制。它说明了如何通过这些资产的定价过程在市场的各个参与者之间合理地分配风险和收益。

  2.欧洲货币市场

  欧洲货币市场是一个有很大吸引力的市场,这个市场与西方国家的国内金融市场以及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有很大的不同,这是一个完全自由的国际金融市场,主要有如下特点:

  (1)经营自由。由于欧洲货币市场是一个不受任何国家政府管制和税收限制的市场,所以经营非常自由。

  (2)资金规模极其庞大。

  (3)资金调度灵活手续简便。

  (4)独特的利率体系。其存款利率相对较高,放款利率相对较低,存放款利率的差额很小,一般只在 0.5%左右波动。

  (5)经营以银行间交易为主,是一个批发市场。

  3.信托业务分类

  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信托业务分为:

  (1)金钱信托(资金信托)

  (2)动产信托。

  (3)不动产信托。

  (4)有价证券信托。

  (5)金钱债权信托。

  4.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

  (2)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合格专业人员。

  (3)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

  (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从事推荐业务,但不得与子公司同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

  5.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系统参与人可开通多类业务权限

  为规范报价系统参与人管理及发行与转让业务,中证资本市场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简称“管理规则”)、《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简称“转让规则”)。管理规则明确,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权限分为投资类、创设类、推荐类、代理交易类和展示类。参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通一类或多类业务权限。管理规则所称报价系统参与人(简称“参与人”),是指签署报价系统参与人声明并在报价系统完成注册流程的法人或其他机构。根据管理规则,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权限分为投资类、创设类、推荐类、代理交易类和展示类。参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通一类或多类业务权限。

  (1)开通投资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在报价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2)开通创设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在报价系统发行、创设私募产品或将自己在其他市场发行、创设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注册转让,可以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3)开通推荐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推荐自己承销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或推荐自己持有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注册转让,可以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4)开通代理交易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代理合格投资者在报价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转让规则明确,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应当在注册前在报价系统领取产品代码。报价系统为私募产品的发行提供意向发布、在线路演、在线协商等服务。在报价系统发行注册私募产品之前,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向特定参与人定向推介和询价。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定向推介和询价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报价系统相关规则,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6.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

  一个国家在一个时期若以间接融资为主,则中长期信贷市场居于核心地位;若以直接融资为主,则证券市场居于一国金融市场体系的核心地位。

  7.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规定

  融资融券交易中,客户应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130%,低于该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150%

  8.《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证券资信评级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提高证券评级业务规范运作水平,促进证券资信评级行业健康发展,2015 1 6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9.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财政部、证监会对《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7]6 )中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的修订如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5 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2)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3)注册会计师不少于 200 人,其中最近 5 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 120 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 65 周岁。

  (4)净资产不少于 500 万元。

  (5)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 8000 万元。

  (6)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 8000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 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7)至少有 25 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 3 年以上。

  (8)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 3 ;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 3 ;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 3 年。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前款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2)项至第(6)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一年。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具备申请条件。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证券资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 IPO 公司户数)不得少于 5 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 500 万元。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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