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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第二章第二节_8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3-08 15:48:48

 

第三十九条规定,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1)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3)在受托报送申报材料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义务、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

 

  (4)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

 

  (5)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告的;

 

  (6)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

 

  (7)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8)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

 

  (9)唆使、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责令改正的,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改正期间,或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合格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80%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实现盈利预测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规定,财务顾问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依法进行公告,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

 

  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的,财务顾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将其从财务顾问主办人名单中去除,财务顾问不得聘请其作为财务顾问主办人从事相关业务。

 

  第四十二条规定,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规定,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未依法公开前,泄漏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利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证券欺诈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违反自律规范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给予纪律处分。

 

  【例题·单选题】关于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下列说法有误的是( )

 

  A.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B.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C.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D.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财务顾问主办人执业行为规范。选项D错误,正确的应该是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考点十四】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第二条规定,本规范所称财务与会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中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等活动的财务与会计人员。

 

  第三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应熟悉并遵守国家财务、会计、税务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所在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在执业工作中应当做到勤勉尽责,客观诚信和廉洁自律。

 

  第六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客观、公允、及时地判断和反映各项经济活动,依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机构规程做好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七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证券业财务或会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断优化本职工作,快速理解并适应证券业新业务。

 

  会计人员应通过学习和参加培训等途径,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会计实务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

 

  第八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应依法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杜绝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等违法活动;认真履行职责,抵制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促进所在机构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财务会计风险。

 

  第九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应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违法使用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应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不断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积极主动地为企业决策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协助所在机构业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业务流程,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应积极参加所在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所接受后续职业培训学时不得少于协会最低要求。

 

  第十四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承担与本职岗位有冲突的工作;

 

  (2)违反内部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3)违规向其他人员提供自己保管的印章、凭证、钥匙等物品或泄漏密码信息;

 

  (4)未经授权动用本单位的资金、财产;

 

  (5)擅自修改或危害本单位的财务系统;

 

  (6)损害、侵占、挪用和滥用本单位及其所管理的资金、财产;

 

  (7)损坏、隐匿或丢弃凭证、账簿、印章等财务资料;

 

  (8)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犯罪、违反行业自律规则或违反本单位内部制度行为的,应当加以制止,并依法向本单位的管理层、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报告,或向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正确处理财务会计工作与业务发展、客户利益保护与所在单位利益之间的关系,对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应主动向所在机构的管理层说明,并提出合理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第十七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积极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和自律管理组织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不按照《会计法》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的,所在机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所在机构应向协会报告,协会将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协会可视具体情节给予其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财务与会计人员对协会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协会申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机构应当及时将其移交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规定,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侵犯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协会可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给予其纪律处分。

 

  【例题·单选题】关于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下列说法有误的是( )

 

  A.财务与会计人员在执业工作中应当做到勤勉尽责,客观诚信和廉洁自律

 

  B.财务与会计人员只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C.财务与会计人员应依法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杜绝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等违法活动

 

  D.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协助所在机构业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业务流程,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选项B错误,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例题·多选题】财务与会计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主要有( )

 

  A.承担与本职岗位有冲突的工作

 

  B.未经授权动用本单位的资金、财产

 

  C.损坏、隐匿或丢弃凭证、账簿、印章等财务资料

 

  D.违反内部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财务与会计人员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承担与本职岗位有冲突的工作;

 

  (2)违反内部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3)违规向其他人员提供自己保管的印章、凭证、钥匙等物品或泄漏密码信息;

 

  (4)未经授权动用本单位的资金、财产;

 

  (5)擅自修改或危害本单位的财务系统;

 

  (6)损害、侵占、挪用和滥用本单位及其所管理的资金、财产;

 

  (7)损坏、隐匿或丢弃凭证、账簿、印章等财务资料;

 

  (8)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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