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意识规范价款结算:办法特点
来源:考试大【爱学习,爱考试大】2010年6月30日
明确了一个核心:工程价款结算以合同约定为核心
实现了16个突破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1.明确规定了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的范围,从合同签订起,就纳入工程价款结算规范的内容,保证工程价款结算依法进行。
②明确规定了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三种合同方式的适用范围以及可调价格合同的调整因素。
2.明确规定了工程价款结算包含预付款支付、进度款结算、竣工结算。体现了由于施工过程的连续性带来的工程价款结算的阶段性和连续性相结合的要求。从而要求对工程造价实施全过程控制,规范了工程价款结算的整个过程,有利于改变目前存在的不重视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仅重视竣工后的结算审查的片面认识。
①规定了工程发生变更时,提出、确认工程价款变更的时限;
③规定了进度款结算时的工程计量及价款支付时限;
4.明确规定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比例范围,具体支付比例或数额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13条、第14条款)。使工程价款的支付标准在工程实施中的不同阶段都有据可查。
6.明确规定了合同价款约定以外的零星项目应经发、承包双方办理施工签证后施工以及未经签证就施工的责任款)。体现了项目施工应采用书面合同的法律要求,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
8.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而不再是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的在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递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79条中“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规定,以便尽可能实现工程竣工验收与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同时办理、同时结束,保证工程价款的及时支付。
10.明确规定了如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13条3款)。使承包人能及时采取措施,规避风险,对有效遏制工程款拖欠意义重大。
12.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不影响竣工结算办理,已竣工验收或虽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应按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或停建工程按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有效制约了发包人以质量争议为由拖延工程竣工结算的行为。来源:考试大
14.明确规定了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体现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商品交换规则,有利于制止新的工程款拖欠。
16.明确规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由于本办法对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在工程预付款支付时限、进度款工程计量时限、竣工结算报告递交及审查时限等作了重大的合理修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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