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工程市场上,一般称工程承包方提出的索赔为施工索赔,即由于业主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致使承包者在项目施工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方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通过谈判、诉讼或仲裁,要求业主偿还其在施工中的费用损失。
1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1.2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
1.4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1.6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1.8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
1.10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1.12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
1.14业主要求赶工。
1.16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质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1.18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
2业主代表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2.2业主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
2.4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
3设计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
3.2因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勘探报与实际不符而影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
3.4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决定,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他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理事宜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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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公路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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