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辅导:开庭审理的程序(二)
来源:考试大2008年12月1日【要想考试都不怕,只有常来考试大!】
申请撤诉,即原告自愿放弃起诉权的行为。其原因包括原告在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表示同意而申请撤诉和在被告未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自愿申请撤诉。
上述两类撤诉都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起诉是原告行使起诉权的诉讼行为,因而在原告申请撤诉或者有可视为申请撤诉的行为时,人民法院一般裁定准许。但是,当原告撤诉可能导致因无法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社会利益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4.缺席判决。即合议庭开庭审理时,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经过审理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在行政诉讼中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1)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2)被告虽然到庭参加诉讼,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 释或者确认的;6)案件的审理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诉讼中止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申请复议和提起上诉。
在诉讼终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因没有必要而没有作出实体处理。导致诉讼终结的情况有以下两类:1)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如原告撤诉,法院同意,就可以终结诉讼;2)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如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此外,上述导致诉讼中止原因中的第l、2、3条,在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当事人不服终结诉讼的裁定,不得复议或者上诉。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诉讼终结后,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在行政诉讼中,有必要移送的情形有: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整个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2)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对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对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在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需要移送时,合议庭应制作裁定或者通知书,陈述对移送材料的看法和移送的理由,然后连同有关材料移送至有关部门。
A.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C.本法院自行决定
答案:A来源:考试大
(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
来源: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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