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来源:考试大2010年2月4日【考试大:中国最优秀的考试信息平台】
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同: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可撤销民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行为前已述,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
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行为只能发生在有偿行为之中,无偿行为因当事人一方不支付对价,谈不上公平与否的问题。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显失公平是指根据该行为已经实施或者约定实施的财产上的给付,明显背离公平原则。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况。
显失公平的受害一方,在实施行为时,表面上也是自愿的,然而在这种自愿的背后,却有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的背景。假如不是这样,那么他是不会实施的。因此这种自愿是存在缺陷的,所以法律给予行为人一个补正的机会。这是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主要适用于契约的撤销原因。通常一项交易是否公平是由当事人自己决断的,法律不予干预。但在交易中总会有人“欺生”,使对方当事人无从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使表示意思与内心意思不一致。来源:考试大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来源:考试大
欺诈、胁迫的要件,前文已述。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期诈行为。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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