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来源:考试大2010年12月15日【考试大:中国最给力的教育考试网站】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主要包括:
(2)1950年土地改革中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实施1962年《六十条》时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
(4)国有铁路、电力、通讯、水利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
(6)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8)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土地;
(10)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土地;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确定土地所有权来源:www.examda.com
(12)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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