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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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或非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
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5.书面形式的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6.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
7.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该代表行为无效。 ( )
8.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不是变更权利义务的内容,而是变更合同主体。( )
9.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可以撤销,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
10.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
11.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相同的,不能抵消。( )
12.合同标的物提存后,提存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13.违约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1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15.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16.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而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
17.因当事人一方违约,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应依据《合同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
18.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属于买受人。( )
19.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自违约时起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20.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如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则对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不负责任。( )
2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
22.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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