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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
例题:下列关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B.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不包括个人
C.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
D.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答案:B
解析: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也包括个人。
二、课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课税对象是上述范围内的土地。
三、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例题: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当按照征收。
A.土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
B.建筑物基地面积
C.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D.纳税人自己测定的土地面积
答案:C
解析: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四、适用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使用税是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每平方米的年幅度税额按城市大小分4个档次:①大城市0.5至10元;②中等城市0.4至8元;③小城市0.3至6元;④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至4元。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中的不同地方,其自然条件和经济繁荣程度各不相同,情况复杂。据此,国家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适用税额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考虑到一些地区经济较为落后,需要适当降低税额以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需要适当提高税额的情况,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适用税额标准,但必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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