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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土地法
1.土地法的概念
土地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土地法,仅指以土地法命名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土地法,不仅包括以土地法命名的法律规范,而且包括其它以调整土地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规范。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法一般是指广义的土地法。
土地法既包括财产法规范,又包括行政法规范。
土地法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又包括任意性规范。
A. 土地法既包括财产法规范,又包括行政法规范。
C. 土地法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又包括任意性规范。
答案:A.B.C.
土地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国家重要的法律之一。这不仅是由于土地法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而且由于土地立法原则、调整方法及其内容和体系,都是取决于土地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可以归结为三种类型:一是调整人与土地的关系,是以符合生态规律为前提,旨在维护长远、完善的生态系统;二是以国家为主体,直接行使土地管理权的社会关系,是以国民经济综合体为其核心,旨在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三是不以国家为主体,间接参与土地管理的社会关系,是以土地的商品属性为基础,旨在发挥土地的资本功能,以促进土地生产力的发展。国家通过行政管理间接地参与这类土地关系。土地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
2.土地法的调整方法
民事调整方法。所谓民事调整方法是指在调整土地财产法律关系时适用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法律调整手段。
①在土地行政法律关系中,土地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对被管理者进行监督和约束,被管理者不得拒绝接受。
③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行政职权要求被管理者从事某些行为时,不必付任何代价。
1.宪法
2.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该法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土地立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全面规定了调整土地财产法律关系的主要法律要求。该法规定了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内容;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规定了土地相邻权制度;规定了土地产权的法律责任制度。
土地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国务会议通过制定的。土地行政法规是土地法规体系中主要组成部分。通称“条例”、“办法”和“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他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这类规章一般称为专项法规。
地方土地规章是指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土地问题的规定。依照我国宪法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依法发布地方性土地规章、指示或行政命令,但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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