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来源:233网校2013年11月13日【233网校:最受欢迎的考试教育王国】
一、《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号《国土资源信访规定》,于2005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06年1月4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二)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一)在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一)受理、交办、转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九条信访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会审会等有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查阅、复制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
(三)保护信访人的隐私权利,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信访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被控告的对象或者单位。
例题(判断):信访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会审会等有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查阅、复制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
解析:信访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会审会等有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查阅、复制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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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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