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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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二、重要条款学习
第一章 总则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四条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八条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第十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第十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现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现划,应当包括市或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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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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