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来源:233网校2013年11月15日【233网校: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第八部分《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辅导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于2002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活动,保证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
(一)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查询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事务。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二)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机关可以不提供查询。但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不提供查询的理由告知查询人:
(二)查询人未能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查询的。
第十条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在查询机关设定的场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的场所。
第十一条查询人可以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土地登记资料。应查询人要求,查询机关可以摘录或者复制有关的土地登记资料。
对无土地登记结果的,应查询人请求,查询机关可以出具无土地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
第十三条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
第十五条查询人非法使用查询结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答案:X
小编温馨提醒准备报考参加2014年土地估价师考试的网友,考前备考复习应循序渐进,应以基础知识及练习为主,同时多做【历年真题】,巩固相关知识。
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
责编:liuya评论纠错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