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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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的概念与性质
土地管理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国家通过立法机构将意志表示规范化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国家管理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来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从而达到实现土地管理国家职能的目的。土地管理的概念可以这样描述,国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为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综合性活动。其本质是对土地的行政管理。这一概念包括6个方面的含义:
土地管理的性质
二、土地管理的主体和对象
土地管理的主体
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
行政首长。土地行政主管机关的首长无论在名义上还是在实际执行上都是行政权力的一种主体o
土地管理的对象
经济性组织。包括一切以资源开发利用为生产经营活动内容,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行政法规、规程、规范来影响和制约它们的行为,对其不正当的经营行为予以惩处、罚款、限期改正、收回开发许可证、撤销营业执照等o
教科文卫组织 新闻性组织。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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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责编:liuya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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