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面布置
一、厂房
二、仓库
三、民用建筑
1. 营业厅、展览厅
2.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3. 老年人照料设施
4. 医院和疗养院住院部分的布置
5.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6. 剧场、电影院、礼堂
7.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8. 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的住宅建筑
9.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10. 变压器室
11.柴油发电机房
12.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间
13. 供民用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储罐
主要根据储罐的总容量及埋设方式检查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得大于1m³,并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同锅炉房内储油罐)
14. 消防控制室与消防水泵房
四、汽车库、修车库
(一)检查内容
1. 为车库服务的附属建筑
1)建筑规模。甲类物品库房贮存量不大于1. 0t;乙炔发生器间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 0m³/h,乙炔气瓶库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非喷漆间不大于一个车位、封闭喷漆间不大于两个车位;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2)与车库的分隔。与汽车库、修车库之间采用防火墙隔开,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车库内的附属设施
1)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得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2)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得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3. 与汽车库组合建造的其他建筑功能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如汽车库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建筑内时,需检查其是否只设置在建筑的地下部分,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完全分隔:汽车库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与其他部位应分别独立设置。
4. 与修车库组合建造的其他建筑功能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五、人防工程
(一)检查内容
1. 是否有下列不允许设置的场所或设施
1)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2)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 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的场所。
3)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2. 地下商店
1)设置层数。地下商店营业厅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2)商品种类。营业厅经营和储存商品的火灾危险性不得为甲、乙类。
3)营业厅的防火分隔。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需要注意的是,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储存及其他配套设施等的建筑面积。对确需局部连通的相邻区域,采取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和防烟楼梯间等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的楼板应与其他场所隔开,必须在墙上开设的门须为乙级防火门。
2)设置部位。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9m。
3)设置层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得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大于10m。
4)房间布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建筑面积大于50㎡的厅、室,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厅、室隔墙上的门须为乙级防火门。
4. 医院病房
人防工程内的医院病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大于10m。
5. 消防控制室
1)设置部位。设置在地下一层,并邻近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地面建筑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
2)与建筑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2+1.5。
6. 柴油发电机房
除参照民用建筑内设置柴油发电机房的要求进行检查,还需检查以下内容:
1)储油间的设置。储油间采用防火墙和常闭甲级防火门与发电机间隔开,并设置高150mm的不燃烧、不渗漏的门槛,防止地面渗漏油的外流。地面不得设置地漏。
2)与电站控制室的防火分隔。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连接通道处设置一道常闭甲级防火门,二者之间的密闭观察窗达到甲级防火窗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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