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一、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
1)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位于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影剧院、会堂、体育馆、大型商场、游乐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或场所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2)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工厂和大型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布置在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居住区、商业区或其他人员集中地区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3)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液化石油气储罐站等,沿城市、河流布置时,布置在城市河流的下游,并采取防止液体流入河流的可靠措施。
4)汽车加油、加气站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重要的公共建筑。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和CNG加气母站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和中心区域以外的区域。输油、输送可燃气体干管上不得有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质。
5)地下建筑(包括地铁、城市隧道等)与加油站的埋地油罐及其他用途的埋地可燃液体储罐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其出口和风亭等设施与邻近建筑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远离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汽车库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分开建造。
7)装运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码头、车站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装运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码头,与其他物品码头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最大装运船舶长度的两倍,距主航道的距离不小于最大装运船舶长度的一倍。
8)城市消防站的布置应结合城市交通状况和各区域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合理布局;街区道路布置和市政消火栓的布局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街区道路中心线间距离一般在160m以内;市政消火栓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区道路布置,间距不得大于120m。
需要注意的是:
对于旧城区中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企业,要及时将其纳入改造计划,并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
对于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和棚户区,要结合改造工程,拆除一些破旧房屋,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对一时不能拆除重建的,可划分占地面积不大于2500㎡的分区,各分区之间留出不小于6m的通道或设置高出建筑屋面不小于50cm的防火墙。
对于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给水不足、无消防车通道的区域,要结合本区域内城市给水管道的改建,增加给水管道管径和市政消火栓,或根据具体条件修建容量为100~200m³的消防蓄水池。
二、常见企业总平面的布局
(一)石油化工企业
1. 企业区域规划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须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2. 主要出入口:
厂区主要出入口不少于两个,并必须设置在不同方位。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按规定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3. 企业消防站
消防站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二)火力发电厂
1. 厂区选址
厂址应布置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安全防护设施可以布置在地形较高的边缘地带。对于布置在厂区内的点火油罐区,检查其围栅高度不小于1.8m。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实体围墙的高度不小于2.5m。
依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4.0.9
2. 主要出入口
厂区的出入口不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储煤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三)钢铁冶金企业
1. 厂区选址
储存或使用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明火或散发火花以及产生大量烟气、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必须布置在厂区边缘或主要生产车间、职工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围墙的设置
煤气罐区四周均须设置围墙,实地测量罐体外壁与围墙的间距。
3. 储罐的间距 ≥2. 0米。
4. 管道的敷设
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电炉煤气的管道不能埋地敷设。氧气管道不得与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以及电缆、电线同沟敷设。动力电缆不得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沟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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