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1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
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1.2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1.规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订灭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 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 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 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建设工 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 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 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1.4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公众聚集场所投人使用前,建设或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 检查。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营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等行政 处罚。
1.5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6类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 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 款。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 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 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 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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